工人无防护临窗作业时坠亡韶关市发布一同高处掉落事端查询陈述

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4-11-27 22:53:54 浏览次数:1

  日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武江惠民新华北路64号4·22高处掉落事端查询陈述》。

  陈述显现:2024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在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产生一同高处掉落事端,工人罗*周临窗进行室内天花吊顶作业时,掉落至一楼野外渠道,事端形成1人逝世。

  经查询确定,该事端是一同因安全认识不强、安全监护缺失、作业环境不安全、人员安全训练不到位而导致的出产安全职责事端。

  2024年4月22日早上九时许,工人罗*周在新华北路64号604房进行吊顶作业时,不小心掉落至一楼野外渠道,事端产生时,罗*周为单人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掉落处窗户未装置,无警示、无防护栏、罗*周自己未做任何安全措施。

  2024年2月,屋主杨*群与包工头林*雄达到口头协议,将其坐落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的旧房子,交给林*雄进行装饰。因杨*群终年居住在上海,装饰全程由林*雄跟进担任,林*雄在与房主杨*群达到共同后,开端开工对新华北路64号604房进行装饰。2024年4月中旬,林*雄找到罗*周,延聘罗*周担任装饰的木匠、吊顶等作业。

  2024年4月22日早上约8时,林*雄抵达新华北路64号604房,8时30分左右,工人罗*周抵达新华北路64号604房,随后进行吊顶作业。罗*周吊顶作业处,原为阳台,现经装潢改形成厨房,事端产生其时,厨房(原阳台)窗户未装置,无防护栏,罗*周作业点为窗户旁洗手台一侧。大约9时,罗*周让林*雄下楼购买玻璃胶,此刻罗*周为单人作业。当林*雄走到一楼的时分,就听到“砰”的一声,罗*周掉落至一楼野外渠道。

  事端产生后,林*雄马上拨打了120,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心肺复苏,上午9时27分,120救助车抵达现场,罗*周心电图呈直线,当场逝世,随即,在医护人员的提示下,林*雄拨打了110报警。经民警查询,开始扫除刑事案件。

  粤北人民医院120救助人员于9时27分赶到事端现场,确诊罗*周当场逝世,心电图呈直线。

  事端产生后,惠民街道办事处安排家族与屋主、承包方进行和谐。4月25日下午3时 ,惠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联络死者罗*周的家族,新华北路 64号604房房主杨*群的儿子杨*胜(因杨*群一向居于上海,托付其儿子杨*胜处理),以及承包方林*雄进行调停,一起约请新华北社区驻点律师参与此次调停并从法令层面临涉事三方进行解说。终究,经过和谐,死者家族和房主、承包方达到共同意见,承包方先承当人民币310000元 (含丧葬费 )的赔偿金,房东和承包方自行内部洽谈分管费用,签定了《人民调停协议书》。承包方林*雄现场使用微信付出的方法向死者家族付出了第一笔赔偿金 50000元 ,剩下金钱经过银行转账方法付出,2024年4月28日已悉数付出。

  事端产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呈现迟报、漏报、瞒报状况, 事端救援呼应敏捷、现场处置妥当,应急处置展开有序,未产生因应急处置不妥导致人员受伤或逝世和财产损失扩展及产生次生事端。

  事端形成一人逝世,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端经济损失计算规范》,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7万元。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办大队出具的《状况阐明》,罗*周尸表查验标明,死者右侧额部及右眉弓处挫裂创,深达骨质,右眼下睑至右颧部伤害,右侧鼻孔见血迹,舌伤害。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骨骨折,右侧胸壁下段小片状擦伤,腹部左边条片状伤害。左前臂见散在近似平行的擦划伤,左腕部擦伤害,左手拇指掌指关节处挫裂创。右前臂前侧条片状擦伤害,右手虎口处挫裂创。左大腿上段条片状擦伤害,双侧大腿后侧上段大片状伤害,边际明晰,其间左边大腿伤害内见挫裂创伤。右侧大腿上段骨折,右小腿上段外侧挫裂创。死者裤子上见崩裂口和撕裂口。结合案情及现场状况,开始估测死者契合高坠逝世体征。

  根据粤北人民医院《韶关市院前急救及转运交代记载表》,罗*周高处掉落,心电图呈一条直线,现场逝世。

  事端现场坐落新华北路64号楼与北侧围墙之间的过道地上,死者罗*周头朝西北脚朝东南,身旁地上有一节吊顶用的铁龙骨。一楼地上见散落的碎玻璃,围墙上装有花架,现已折弯。新华北路64号604房作业处厨房窗户未装置,窗旁地上有一木制梯子,现场未见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窗户处无警示、护栏等。

  经事端查询组查询确定,事端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死者罗*周安全认识不强,辨识风险风险缺乏,在无从旁监护、未做好安全措施的状况下,进行吊顶作业,失足从6楼掉落至一楼野外渠道,导致其逝世。

  1.房子装饰承包人林*雄一是未实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安全理念缺失,不实行安全出产作业职责,未按规则与装饰工人罗*周签定劳务协议,未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未对罗*周进行安全教育,未配齐劳作防护用品;二是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事端产生之前,林*雄察觉到罗*周身体有不适,却未要求罗*周中止作业,罗*周在未佩带安全帽和安全绳的状况下进行吊顶作业时,林*雄未做到监督罗*周执行安全措施,未从旁监护;三是未及时消除安全出产风险,林*雄作为现场实践担任人,明知作业点旁窗口处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需先装置好窗户再进行其他作业,但仍未及时进行消除,也未进行安全警示、防护栏等安全措施。

  2.房主杨*群未执行安全出产监管职责,与装饰承包人林*雄口头商定装饰承包合同,以为把装饰交给林*雄全权跟进即可,未提示林*雄聘任工人作业时需求留意的安全事项,未对出场装饰的工人进行安全训练教育,未对装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罗*周,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装饰工人安全认识淡漠,在吊顶作业过程中未佩带安全绳和安全帽,未认识光临边作业的风险性,对事端的产生负有直接职责。鉴于罗*周在事端中逝世,主张不再追究其职责。

  林*雄,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装饰承包方。在不具备装饰资质的状况下,接受新华北路64号604房住所室内装饰装饰工程,未与房主签定有关协议。关于未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且身体不适的罗付周进行登高吊顶作业时,林卓雄未进行相对有用阻止,未对罗付周进行安全训练,未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窗户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端的产生负有办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则,主张由武江区应急办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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